重點排放企業(yè)取得配額后先在
市場進行出售的(全部或部分出售),按照出售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扣除相關稅費,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應付
碳排放權”科目,并分別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1.重點排放企業(yè)當期累計實際排放量超過出售后所剩配額的,應當在實際排放行為發(fā)生時,按照當期實際超額排放部分的公允價值,借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碳
排放權”科目。
2.期末,按照已出售的配額以及超額排放部分計算的應付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應付碳排放權”科目;公允價值小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3.重點排放企業(yè)購買碳排放權時(包括購買原已全部或部分出售的配額以及超額排放的碳排放權),按照購買日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碳排放權”或“應付碳排放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實際履約時,按照應付碳排放權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付碳排放權”科目,按照碳排放權的賬面價值,貸記“碳排放權”科目,如有差額,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