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碳市場的運作機制和基本特征
二、運作機制和基本特征
歐盟
碳排放交易體系采用“總量管制和交易”(cap and trade)規(guī)則,在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基礎上,通過買賣行政許可的方式進行排放。在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下,歐盟會員國政府必須同意由EU ETS制定的國家排放上限。在此上限內,各公司除了分配到的排放量以外,還可以出售或購買額外的需要額度,以確保整體排放量在特定的額度內。超額排放的公司將會受到處罰,而配額有剩余的公司則可以保留排放量以供未來使用,或者出售給其他公司。
(一)總量交易原則
總量交易是指在一定區(qū)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逐年降低的前提下,內部各排放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放量,實現(xiàn)減少排放量、保護環(huán)境的目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具體做法是,歐盟各成員國根據(jù)歐盟委員會頒布的規(guī)則,為本國設置一個排放量的上限,確定納入排放交易體系的產業(yè)和企業(yè),并向這些企業(yè)分配一定數(shù)量的排放許可權—歐洲排放單位(EUA)。
如果企業(yè)能夠使其實際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許可量, 那么它就可以將剩余的
排放權拿到排放
市場上出售,獲取利潤;反之, 它就必須到市場上購買排放權, 否則, 將會受到重罰。
歐盟委員會規(guī)定, 在試運行階段, 企業(yè)每超額排放1噸二氧化碳,將被處罰40歐元,在正式運行階段,罰款額提高至每噸100歐元, 并且還要從次年的企業(yè)排放許可權中將該超額排放量扣除。由此,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創(chuàng)造出一種激勵機制,它激發(fā)私人部門最大可能地以成本最低方法實現(xiàn)
減排。歐盟試圖通過這種市場化機制,確保以最經(jīng)濟的方式履行《京都議定書》,把溫室氣體排放限制在所希望的水平上。
(二)分權化治理模式
分權化治理模式指該體系所覆蓋的成員國在排放交易體系中擁有相當大的自主決策權,這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與其他總量交易體系的最大區(qū)別。其他總量交易體系,如美國二氧化硫排放交易體系等都是集中決策的治理模式。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覆蓋27個主權國家,它們在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產業(yè)結構、體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采用分權化治理模式,可以在總體上實現(xiàn)減排計劃的同時,兼顧各成員國差異性,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員國和歐盟的利益。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分權化治理思想體現(xiàn)在排放總量的設置、分配、排放權交易登記等各個方面。如在排放量的確定方面,歐盟并不預先確定排放總量,而是由各成員國先決定自己的排放量,然后匯總形成歐盟排放總量。但各成員國提出的排放量必須符合歐盟排放交易指令標準,并需要通過歐盟委員會審批,尤其是所設置的正式運行階段的排放量要達到《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在各國內部排放權的分配上,雖然各成員國所遵守的原則是一致的,但是各國可以根據(jù)本國具體情況,自主決定排放權在國內產業(yè)間分配的比例。此外,排放權的交易、實施流程的監(jiān)督和實際排放量的確認等都是每個成員國的職責。因此,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某種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遵循共同標準和程序的27個獨立交易體系的聯(lián)合體。
總之,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雖然由歐盟委員會控制,但是各成員國在設定排放總量、分配排放權、監(jiān)督交易等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權。這種在集中和分散之間進行平衡的能力,使其成為排放交易體系的典范。
(三)開放性特點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開放性主要體現(xiàn)在它與《京都議定書》和其他排放交易體系的銜接上。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允許被納入排放交易體系的企業(yè)在一定限度內使用歐盟外的減排信用,但是,它們只能是《京都議定書》規(guī)定的通過清潔發(fā)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或聯(lián)合執(zhí)行 (Joint Implementation,JI) 獲得的減排信用,即核證減排量或減排單位。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實施的第一階段,核證減排量和減排單位的使用比例由各成員國自行規(guī)定, 在第二階段,該使用比例不得超過歐盟排放總量的6%,如果超過6%,歐盟委員會將自動審查該成員國的計劃。
此外,通過雙邊協(xié)議,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也可以與其他國家的排放交易體系實現(xiàn)兼容。例如,挪威二氧化碳總量交易體系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已于2008年1月1日實現(xiàn)成功對接。
(四)循序漸進的實施方式
為獲取經(jīng)驗,保證實施過程的可控性,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實施是逐步推進的。
第一階段是試驗階段,從2005 年1月1日至2007 年12月31日。此階段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實現(xiàn)溫室氣體的大幅減排,而是獲得運行總量交易的經(jīng)驗,為后續(xù)階段正式履行《京都議定書》奠定基礎。在選擇所交易的溫室氣體上,第一階段僅涉及對氣候變化影響最大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權的交易,而不是全部包括《京都議定書》提出的六種溫室氣體。在選擇所覆蓋的產業(yè)方面,歐盟要求第一階段只包括能源產業(yè)、內燃機功率在20MW以上的企業(yè)、石油冶煉業(yè)、
鋼鐵行業(yè)、
水泥行業(yè)、
玻璃行業(yè)、
陶瓷以及
造紙業(yè)等,并設置了被納入體系的企業(yè)的門檻。這樣,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大約覆蓋1150O家企業(yè),其二氧化碳排量占歐盟的50%。而其他溫室氣體和產業(yè)將在第二階段后逐漸加入。
第二階段是從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時間跨度與《京都議定書》首次承諾時間保持一致。歐盟借助所設計的排放交易體系,正式履行對《京都議定書》的承諾。
第三階段是從2013年至2020年。在此階段內,排放總量每年以1.74%的速度下降,以確保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比1990年低20%以上。